请教鼎城区住建局领导 首先,请鼎城区住建局领导抽出宝贵的时间认真仔细阅读新日世纪城二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图片:22.jpg 图片:23.jpg 图片:24.jpg 图片:25.jpg 补充协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房屋质量、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规划变更、业主共有产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业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全部进行了变更。 请教鼎城区住建局领导: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东西,再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是不是意味着:在鼎城区买房,都不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图片:1.jpg 二、请贵局常德论坛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在区房管局通过备案的法律依据及备案文件。 图片:合同第二十七条.jpg 图片:刘彩霞信访回复一.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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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12-03 10:04
帖内置顶 – – 2020-12-03 10:06
关于“新日世纪城二期”投诉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在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本市各区、县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是对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特定房源达成交易信息的确认,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这种登记备案行为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基于管理的需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设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进而实现对商品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体表现为一种存档备查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审查、批准的性质,不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也未对任何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不可能直接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实现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前,合同备案登记是杜绝开发企业“一房两卖”的最有效手段。本市各区、县自2012年底启用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沿用合同备案制,并与“护税协税”、维修资金归集、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工作有效衔接。 各在售楼盘实际情况不同,法无禁止开发企业以签订补充条款的方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完善。如补充条款与主条款有矛盾冲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承购人对开发企业违约或通过补充条款规避应尽责任、应履义务的行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方式依法维权,在此特别提示市民朋友,购房时务必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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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11-20 10:15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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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0-11-20 18:43
好问题!就怕住建局的领导一脚给你踢到别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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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0-11-21 19:32
住建局的领导可能会给你当球踢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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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0-11-22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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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0-11-23 09:49
借用楼主的帖子,我来请教鼎城区住建局:
一、《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见本合同附件五)。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者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力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时间、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违约责任、业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业主公共产权、房屋质量、规划变更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而且《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对补充协议的变更补充也做了明确的界定; 但是的但是,原鼎城区房管局,现鼎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建局下属)居然能通过这种补充协议备案! 原因何在? 法律依据在哪? 备案文件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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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0-11-23 12:16
原鼎城区房管局,现鼎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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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0-12-03 10:04
关于“新日世纪城二期”投诉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在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本市各区、县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是对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特定房源达成交易信息的确认,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这种登记备案行为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基于管理的需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设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进而实现对商品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体表现为一种存档备查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审查、批准的性质,不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也未对任何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不可能直接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实现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前,合同备案登记是杜绝开发企业“一房两卖”的最有效手段。本市各区、县自2012年底启用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沿用合同备案制,并与“护税协税”、维修资金归集、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工作有效衔接。 各在售楼盘实际情况不同,法无禁止开发企业以签订补充条款的方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完善。如补充条款与主条款有矛盾冲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承购人对开发企业违约或通过补充条款规避应尽责任、应履义务的行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方式依法维权,在此特别提示市民朋友,购房时务必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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